English

为“质量保证期制度”叫好

1998-08-17 来源:光明日报 郑贺山 我有话说

报载,山东省青岛市一家房产建筑防水工程公司率先在全省推出“质量保证期制度”,实行工程如果出现问题由施工者赔偿、并出钱为用户保险的办法。这一办法使住房渗漏现象几近绝迹。据悉,实行该项制度以来,该公司承建的200余处工程,面积达20余万平方米,合格率100%,优良品率达到了60%以上,大大高于35%的指标要求。读罢这则报道,笔者顿觉耳目一新,更为这一做法叫好。

长期以来,住房渗漏是建筑工程中最常见的质量顽症(或叫通病)之一,每年有成千上万的住宅及其他建筑出现渗漏问题,并由此造成大量损失。因此,“防渗漏”成为专家们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,也是建筑行业一大“难治之症”。而这家房产建筑防水工程公司通过建立工程“质量保证期制度”则使这一难题迎刃而解。

笔者以为此举至少有四好。一是亮出了质量保证“绝招”。实行一票否决,对凡有渗漏的建筑,一律视为质量事故。二是给“质量保证”以保证,公司自掏腰包来保证,通过出钱与太平洋保险公司合作,一出现质量事故,用户只和保险公司一家打交道,由保险公司赔偿,不存在和建设单位扯皮现象,也不必和施工企业理论,一张保单,十分保险,索赔落实。三是增强了约束力、监督能力,这一做法,无形中给施工者以极大的约束力,承包商和施工单位在选择防水材料时只能挑质量最好的,采取最先进的施工技术,谁也不敢掉以轻心;让劣质建材也“无市可入”。四是售后服务落到实处,施工单位实实在在地做起了用户的真正保护神,从而使“售后服务”不再是“诉后服务”和“事后服务”。

试想,如果我们的建筑施工单位都像这家公司那样,多采取措施,多想几招儿,对用户负责,为用户利益着想,用完善的制度治顽症,自我加压,自我约束,从而使质量保证得以保证,那么建筑工程质量就会大大提高,“放心楼”或“放心工程”才真正让人放心。

手机光明网

光明网版权所有

光明日报社概况 | 关于光明网 | 报网动态 | 联系我们 | 法律声明 | 光明网邮箱 | 网站地图

光明网版权所有